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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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49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李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4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林崇德 、 黃明進 、張│90年6月29日│90年11月29日│5,000,000元│││ 松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