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0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瓊月選任辯護人陳育騰律師
蔡復吉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11年12月8日14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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