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饒宗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饒宗怡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因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在案,而為經警依法拘捕至同署歸案,因「來的家中被送到方院拘留懇求今天我民人人度生計因生活因提審明不有暗求法官我刑請另訴量刑行期心頭懇求家事來世遭身意識精神無智遇無貴行來低身少年無遇慧被不智心靈求有緣書計法官延期量刑」,不應逮捕、拘禁,爰聲請法院提審等語。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執字第1008號執行在案,惟聲請人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18日以105年度基檢宏執乙緝字第436號發布通緝,嗣於同年月19日為警依法逮捕送交該署,並由該署檢察官發監執行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同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由檢察官依法院之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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