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芳┌─────────────────────────────────────┐│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光人壽保│臺灣新光商│98年2月4日│38,927元│0000000││││險股份有限│業銀行中和│││││││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