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乙○○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4日以98年度補字第44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