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四七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超軟國際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叁佰貳拾玖萬叁仟│IC一0三三五二││││限公司 呂燕清 │行││叁佰貳拾伍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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