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台新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壹萬伍仟元│CT0五五二五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