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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