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平洋三溫暖衛浴百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太平洋三溫暖衛浴百貨或太平洋三溫暖衛浴百貨有限公司),並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其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系爭支票大印為太平洋三溫暖衛浴百貨公司)。
二、相對人太平洋三溫暖衛浴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