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