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907號聲請人 高大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昱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併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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