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蔡清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3,267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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