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債務人 陳林金妹 債務人 陳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林金妹邀陳家珍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03
月07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0年03月0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4.75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5年11月10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