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7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秉鋒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昀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昀晟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