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陳建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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