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謝尚谷 被告 梁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17,92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日對原告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