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0號上訴人 諸世芳 被上訴人 周時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236元(見本院卷第10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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