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周炎茂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葉瀚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