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亮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亮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亮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除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9.05.20上午9時30分許」外,餘均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