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7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木火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蔡陳玉最
林有德 顏新發 高志勇 曾淑煉 李王玉蘭 陳謹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七項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均應更正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七項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應係同條第一款之誤載,此從原判決理由貳、三之「論罪科刑之說明」欄內,均記載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亦可得知確係誤寫,如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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