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采琪
李再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采琪
李再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