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郭雲俠 代理人 劉京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股票102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股票│1│411│├──┼───────────────┼────────┼──┼──┼──┤│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股票│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