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 許湘琳 被告 王子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1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並於同年1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