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洪君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文超 債務人 孫偉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孫文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孫文超、孫偉甯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2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2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孫文超、孫偉甯,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孫偉甯於⑴⑵105年2月25日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孫文超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3,500,000元⑵127,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20年2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⑵均自112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401,69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南屯區大進段788229834/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02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管理室、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23層地下一層:631.48地下二層:996.76合計:1628.24無1/254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地下一、二層
24209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活動中心鋼筋混凝土造23層2層:119.343層:113.86合計:233.20陽台:27.25花台:28.2236/10000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182號2樓
3427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3層16層:69.70合計:69.70陽台:13.39花台:11.18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1.大進段4020建號,面積:415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3/100000。2.大進段4402建號,面積:332.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