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