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明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另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84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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