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江一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一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12萬元,約
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9月21日止累計324,133元未給付,(其中104,596元為本金、219,53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江一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9月21日止累計325,593元未給付,其中103,979元為消費款、218,01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江一生│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4,596元││月22日││算之利息│├──┼─────┼─────┼──────┼──────┼───────┤│2│新臺幣│江一生│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3,979元││月22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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