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董紀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董紀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9月21日止累計117,604元未給付,其中104,572元為消費款、11,83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董紀政│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20,284元││月22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董紀政│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4,288元││月22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