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104號聲請人 蔡黃盆 聲請人 蔡素貞 聲請人 蔡宜珊 前列蔡黃盆、蔡素貞、蔡宜珊共同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孫)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蔡黃盆係被繼承人 蔡秀杏 之唯一繼承人(第二順序父母),聲請人蔡素貞、蔡宜珊並非繼承人(第三順序兄弟姊妹),聲請人蔡黃盆應在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上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人蔡黃盆應重新書寫被繼承人蔡秀杏之遺產清冊,並在文末蓋用印鑑章。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