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債權人 陳麒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夏維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本件請求新臺幣(下同)116,000元之依據、主張年息16%之依據、聲請人即借據所指當鋪、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日期或以訂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還款,聲請人則具狀陳報未載發票日之本票影本及未載明貸與人之典當借據收據影本,有其113年7月15日民事補正報狀附卷可查,惟就本院通知釋明之事項均未釋明,是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所請是否合法,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請求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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