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98號抗告人 廖泰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家偉 間因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98號請求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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