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沈士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聖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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