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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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附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項│├────────┼────────────┼─────────────┤│犯罪日期│94年1月14日、3月2日、3月│94年3月17日│││16日、6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94年6月11日)││├────────┼────────────┼─────────────┤│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472、1598、│度毒偵字第5467號│││2348、3467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4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24日│96年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4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確定日期│94年11月24日│96年3月26日││判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