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所示三罪之宣告刑或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附表所示其餘二罪之宣告刑或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有價證券│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96年3月6日│92年8月及93年2│96年3月29日22時││日期││、3月間某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95年度偵字第8304│96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號│51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12│96年度訴緝字第10│96年度審易字第10││事││號│號│號││實├───┼────────┼────────┼────────┤│審│判決│96年6月28日│96年7月9日│96年7月20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12│96年度訴緝字第10│96年度審易字第10││判││號│號│號││決├───┼────────┼────────┼────────┤││判決確│96年7月23日│96年8月13日│96年8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之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不減刑│已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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