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家樺 (原名 林淑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萬零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100年7月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債權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㈢債務人至105年12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11,473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本金10,624元為自100年7月8日起至105年12月18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149元、違約金7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申請書影本。證三:約定條款。證四: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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