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傅從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傅從省於民國84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4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5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60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㈡債務人傅從省於84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
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4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94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20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永溪※105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傅從省456│自民國92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45,252元│0000000000│月27日起│月31日止│││││007├──────┼──────┼───────┤││││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2│新臺幣│傅從省543│自民國92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57,162元│0000000000│月27日起│月31日止│││││703├──────┼──────┼───────┤││││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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