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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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三五號
上訴人丑○○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視同上訴人巳○○
辰○○卯○○天○○亥○○寅○○訴訟代理人 謝玉珠 視同上訴人丁○
戊○訴訟代理人 張振義 視同上訴人壬○○
癸○○子○○辛○○庚○○未○○戌○○申○○酉○○甲○○○
丙○
己○住台北縣○○鎮○○里○○街○○號乙○○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即 張柱旺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訴訟代理人 沈叔慧 被上訴人午○○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住台中市○○路○○○號七樓之二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鄭金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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