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蔡承訓 被告 徐子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承訓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被告徐子程殺人未遂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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