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香香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天慈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鄭天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天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天慈、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鄭天慈、倍比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