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世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貴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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