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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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5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瑞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景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消費明細,如部分消費款係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後發生,則自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許景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