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 陳宥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勝亮上鑫工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雖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係「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萬4435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然上訴人於本院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83萬4664元及自10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5萬5565元,及自10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逾此範圍之請求,依此計算,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部分之上訴利益達367萬9099元(0000000-000000=0000000),但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卻僅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84萬4435元,及自10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似又僅就「84萬4435元及自10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提出上訴(依此計算,上訴利益為84萬4435元),而非就全部不利部分(367萬9099元)均提出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2項互核不符,致其上訴聲明尚非明確,致本院尚不能確定上訴人應繳之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豐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