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29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送達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