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壹付及抽頭金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於賭金新台幣五千元,係賭客 邱健義 、 阮春淑 、 朱秀美 、 王麗卿 所有,尚非被告所有,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