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9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瑞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身為被繼承人 張晉碩 債權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法院確定判決、欠款明細表),以供本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