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73號原告 林君芳 被告 王名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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