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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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5號債權人權霖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許峻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格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6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聲請人
檢附契約所示,兩造似未約定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