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銘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