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漢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