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9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郭佩佳
受刑人陳錫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佩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佩佳因受刑人陳錫儒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陳錫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指定
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繳納後,將
受刑人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
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
到案執行,且拘提及囑託拘提均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
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
能到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2份、在監
在押紀錄表2份、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
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
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