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9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郭佩佳

受刑人陳錫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佩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佩佳因受刑人陳錫儒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陳錫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指定

  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繳納後,將

  受刑人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

  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

  到案執行,且拘提及囑託拘提均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

  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

  能到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2份、在監

  在押紀錄表2份、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

  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

  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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